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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限公司与长兴**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青**司在一审提出的反诉主张能否能到支持,进而一审判决青**司支付荣**司工程款342000元,违约金102600元是否有依据。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涉案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青**司擅自使用并用于生产经营,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故应以

  • 郭**与江苏三**限公司、江苏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三兴**项目部与原告郭*重签订工程施工清包人工合同,将案涉工程人工分包给郭*重施工,因原告郭*重作为自然人,并无施工资质,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清包人工合同依法应为无效。虽然原告郭*重与被告三兴**项目部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但原告郭*重为被告三**司提供了劳务,被告三**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三**司辩称郭*重系其单位员工,并不是清包人,只能主张其个人工资。但从郭*重与三兴**项目部签订的两份工程施工清包人工合同内容看,双方显然属于

  • 王*与安徽霍**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安徽霍**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争议焦点为:1、祥**司应否支付王*工程款,如应支付,数额如何确定。2、一审是否存在违法缺席判决。

  • 上海浦**限公司与李**、宿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施工的工程款数额如何确定。

  • 如东金**限公司与江苏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江苏丰**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其项目经理卢*及实际施工人员均不是被告单位人员,被告卢*无施工资质以被告江苏丰**限公司名义参与签订合同、承建污水处理装置工程的水电、设备安装及工艺调试,因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 王**与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郑从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因原告不具备从事上述工程施工的相应资质,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已经吴江市庙港建**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香春天工程项目部确认,原告可以参照约定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现原告已完成工程部分的价款金额已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评定为594682.

  • 滕*与江苏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工程款10000元有双方所签《电气照明安装工程合同》予以证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此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10000元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贺**与邵长江、徐州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主张承包了被告风华公司的工程,不能提供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庭审中,原告称没有合同,只是交纳了押金,又无法明确施工工程的名称、工程量、工程价款等相关内容。原告提供的收款单押金金额为18495元,且载明是两次交押金,该交纳押金的数额及方式不符

  • 黑龙江**责任公司诉哈尔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恒**公司与案外人华**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扣除直接费的5%为最终的保本费用。恒**公司与建**团签订的《钢结构屋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土建)》2002年定额计算工程直接费,工程取费按土建一类,材料价差按哈市市场价格进行找差,以甲方签订的大合同费率减掉18%。从上述合同约定的内容可知,恒**公司与建**团结算是直接费按5%扣减,费率按18%扣减进行结算。

  • 李**与呼伦贝尔天成国际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上诉人天**司已支付工程款157165.00元的事实并无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的东方景苑及第园外墙室外抹灰尾项施工内容是否全部由被上诉人李**完成,该项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及第园室内地面清包施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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